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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器人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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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业务范围 会员 组织机构 资产管理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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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器人学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上海市机器人学会
英文名称:SHANGHAI ROBOTICS SOCIETY 第二条 上海市机器人学会是上海市机器人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织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按照“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市机器人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为发展上海市机器人新技术、新产业,培养机器人科技人才,多出科研成果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上海市机器人科学技术协会,上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业务范围:学术交流、决策咨询、技术服务。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承认本会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思; 3.
具有大学本科或同等学历的工程师、技师、讲师、助研以上从事机器人科学的科技人员; 4.
从事机器人技术研究,教学,管理和生产使用方面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和技术能手; 5.
热心支持并积极从事机器人科学技术的管理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
提出入会申请; 2.
由学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
优先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 4.
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5.
有权提出申请评议个人科技成果与学术论文; 6.
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每年交纳会费(10元/年); 4.
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四年内不履行义务,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新的理事会;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
决定学会的终止; 6.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有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但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1.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2.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4.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和撤消,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5.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6.
制定工作规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
指定内部管理制度; 8.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支持日常工作,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市科协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理事长,以及国内外著名学者任顾问。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5.
利息。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第三届会员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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